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標準
在民事案件中,中級或高級法院的壹審壹般根據訴狀涉及的案件金額進行劃分,金額以下由基層法院審理,金額以上由中級法院審理,金額以上由高級法院審理。壹般高等法院很少受理壹審,因為他壹審壹上訴就去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有壹個。全國各地的高院壹審都向他上訴,所以他們太忙了,所以壹旦某個地區有很多上訴,他們就會要求該地區提高高院的壹審標準,並逐步減少壹審案件的數量。關於金額的規定都是法院的內部規定,各地區的規定不盡相同。上壹級法院認為應當自行進行第壹審的,可以請求下壹級法院移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刑事案件。
第二十壹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更為適宜,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