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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壹是調整地區類別最低工資標準。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三類。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對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類別進行重新調整和劃分。區域類別和適用標準見附件。

二是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全職工人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第壹類地區65438元+0.98元,第二類地區65438元+0.965438元,第三類地區65438元+0.850元;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為:壹類地區20.8元,二類地區20.1元,三類地區19.5元。

三、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四、全日制從業人員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對於非全日制員工,用人單位支付的貨幣工資不得低於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繳納。凡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在網上勞動用工備案系統備案。

動詞 (verb的縮寫)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65438+2、1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17號)同時廢止。

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所扶養家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