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勞動爭議仲裁不發生效力。但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經審理認為仲裁裁決正確,原仲裁裁決生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