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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是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

如果不違反,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不支付,單位將違反法律。

法律分析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如果沒有補休,他們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補考時間應該等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壹般不安排補休。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崗位、技能、工作數量和質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在勞動者已經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無故克扣或者延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收入。支付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和享有勞動權利而制定的規章制度。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