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用錢懲罰學生違法嗎?
財政部關於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嚴格管理教育收費審批,有效規範教育收費行為;
公辦普通高中除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和擇校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公辦普通高中在招收擇校生時要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收取擇校費後不得重復收取學費。
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招生比例和收取擇校費標準。中等職業學校不得按照規定收取除學費、住宿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
高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高等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教發〔2006〕2號)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學費和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提前收取。
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退學或提前完成學業的,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退還剩余學費和住宿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控制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經費。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今後兩年內公辦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標準。
拓展信息《財政部關於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加強學校票據管理,規範學校票據使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央直屬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財政部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地方各級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當使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各類學校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票據登記制度,定期檢查學校行政事業性票據的領購、使用、結存和銷毀情況。
同時,要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的有關規定,督促各類學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的購買、使用和核銷管理,規範學校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的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只能用於代學校收取費用,不能用於收取服務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亂收費。嚴禁各類學校串聯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
百度百科——《財政部關於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