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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首先,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記錄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藝人合同(經紀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保護。

第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是勞動者(具有勞動年齡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能力的自然人),而經紀合同的雙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藝人也可以是不符合勞動年齡條件的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依法同意)。

三是權利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兩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人身從屬關系。在經紀合同法律關系下,壹方當事人只能通過合同內容對另壹方當事人進行約束和約束。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不同的法律關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

1.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關系下,用人單位只能就“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否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無效;在經紀合同關系下,合同雙方可以就對方違約作出約定。

2.人身損害情況下主張的權利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下,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根據經紀合同,如果藝人發生傷害事故,他只能根據侵權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利。

藝人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藝人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經紀合同是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雖然從表面上看,經紀公司雇傭藝人為其服務,但從本質上看,藝人在演出期間所賺取的費用是他們自己的勞動收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也得到了明確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