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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

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原則上財產壹半歸壹人所有,可以協商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對* * *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的貢獻大小,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在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 * *共有的財產,對* * *共有財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具體分配原則如下: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應在協商壹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壹方決定。

2.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女性,女性收入少的,應當少給分。夫妻分割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