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什麽時候產生的?
關於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何時產生的,國內外學者眾說紛紜。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壹定數量的法律規範被制定和調整以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時,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形成了。
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和法的出現而產生的,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成為壹個新的法律部門。
有國外學者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他們認為,19世紀下半葉,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壟斷市場的傾向日益明顯,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所以國家幹預自由市場的法律,也就是經濟法也發展了起來。
日本經濟法學者金澤義雄認為,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後產生的。
上述觀點表達了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的不同時代。我認為判斷壹個法律部門的出現,必須要有壹定的條件。壹個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確定的法律調整模式,是由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在原始社會或國家產生後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都不可能有獨立的民法和經濟法,因為當時的社會關系調整方式是諸法融合、整合的狀態。而且經濟法的出現並不意味著經濟法這個詞的出現,也不意味著社會有了壹定的經濟法律規範,而是指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出現。我認為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的時期建立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