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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新增的罪名。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者以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罪處罰,並在壹定情況下從重處罰。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的社會危害性,打防結合,加強源頭管理,依法懲治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