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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需要壹直錄音嗎?

需要。訊問筆錄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書面證據材料。是辦案人民警察詢問、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陳述、辯解的書面記錄。因此,辦案人民警察必須如實記錄詢問情況和被詢問人的回答、陳述、辯解,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詢問的真實情況。詢問結束後,應將記錄交給被詢問人閱讀和核對。被詢問人不識字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識字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認為記錄與自己所說的不壹致或者記錄不完整、不準確,要求更正或者補充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補充或者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訊問筆錄經被訊問人核實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並在筆錄的最後壹頁註明“本人已閱讀(或者向本人宣讀)上述筆錄,與本人所言相符”。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情況和理由,但不能強制被詢問人簽名、按指紋。

詢問筆錄是具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法律文書。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的時間、地點和次數,詢問人和記錄人的姓名,詢問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居住地住址、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以及聯系方式。筆錄內容應以問答形式如實記錄,具體格式見相關法律文書。對被詢問人的詢問結束後,要求被詢問人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時,辦案人民警察和翻譯人員也應當按照詢問筆錄所列事項和填寫要求準確、全面、規範地填寫詢問筆錄,不得省略或者縮寫不該縮寫的內容,並應當按照規定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此外,考慮到阻礙執行職務案件、涉外案件等不同案件的特殊情況,為確保案件順利辦理,避免留下“後遺癥”,在條件完備的情況下,辦案人民警察可以在保持錄音錄像資料完整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問的時候要註意什麽:

1,法律程序

2、內容是否完整

3、語言要恰當

4、表達要準確到位。

5.記錄應該客觀。

6.註意文字記錄的相關性。

7、記錄結構要合理。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末尾簽名。查詢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