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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和監事的職責區別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監事和執行董事的區別如下: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任命。2.職權範圍不同:關於職權範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在實踐中,它們壹般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範圍來規定。監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與他們的職權範圍相比,他們的側重點相同。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的執行和管理,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其人員的監督和監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