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壹般規定有哪些?
1.1依法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凡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簡稱施工圖)必須進行審查。搶險救災等臨時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1.2建設單位可在萬科集團內部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建設單位和審圖機構應當簽訂施工圖審查協議(合同),明確審查的內容、時間、費用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審圖機構應嚴格按照省物價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審圖費,審圖費收費基數按國家現行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執行。
1.3施工單位與審圖機構之間交換的文件、資料和有關證書必須真實可靠,文字和數字必須清晰準確。
1.4審圖機構依法並按照施工圖審查協議進行施工圖審查,出具合格證明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或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並書面說明不合格內容及原因。並將審查結果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5施工圖審查包括:
1.5.1是否符合規劃審批要求;
1.5.2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編制單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和營業執照許可範圍;
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5.4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1.5.5勘察設計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及其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印章並簽字;
1.5.6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詳見第十條);
1.6審圖機構不得隨意增減本章第1.5條中的審查內容。對於本章第1.5條以外的其他技術標準,可以提出修改建議並記錄在審查報告中。
1.7審圖機構對送審的施工圖、勘察報告及相關計算資料應當保密,不得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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