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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未成年人可以被通緝嗎?

目前,我國刑法並未明確規定通緝令是否適用於未成年人這壹特殊主體。

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緝令不能適用於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2.《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形象。”

3.《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泄露、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從中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11條規定:“凡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如確需舉行公開聽證會,須經醫院院長批準,並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除上述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外,聯合國第九十六屆全體會議於10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要求:“應充分註意采取積極措施,這涉及充分調動壹切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誌願者和其他社區團體、學校和其他社區機構,以促進青少年的幸福,減少依法幹預的必要性,並在他們違反法律時予以有效、公平和人道的處理。”第八條規定,應當保護未成年犯人的隱私權,即“未成年犯人的隱私權在各個階段都應當得到尊重,避免因不當宣傳或命名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導致確認少年犯身份的信息。"

上述法律均對未成年犯的隱私權作出了特別保護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這壹特殊主體的特殊保護,其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媒體發布的案件信息和個人信息的有害影響。

結合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法律精神,我們也可以得出發布通緝令不適用於未成年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