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美醫藥案看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與了此次集體訴訟。法院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測算了原告的投資損失等風險因素,並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經過庭前會議、庭審和多次調解會議,廣州中院於165438+10月12日開庭。165438+10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內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壹審判決。
判決顯示,作為上市公司,康美藥業需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邱希偉等4名原高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系故意行為,承擔65,438+000%的連帶責任;另有13名高管根據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和5%的連帶責任。
同時,康美藥業的審計機構廣東鐘政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鐘政珠江所”)因未執行基本審計程序,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康美藥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被判承擔65,438+0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作為鐘政珠江所的合夥人和康美醫藥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並被判在鐘政珠江所的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壹、嚴懲“黑惡勢力”對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意義
1.面對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全國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三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並作為代表參加康美醫藥的代表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3.165438+10月12判決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法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意義重大,是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歷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標誌性案例,具有重要推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