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大局限
法律分析:是指當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可以通過保險人的賠償恢復到原來的水平,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補償性保險合同,但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合同。保險賠償的原則可以通過現金支付、修理、更換或替換來實施。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
被保險人索賠損失的要素
1.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3.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用金錢來衡量;
(二)保險人賠償責任的限額。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以保險金額為限;
3.在可保利益的範圍內;
損失補償方法
1,第壹種損失補償方法。在保險金額限額內,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損失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時;保險金額,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薪酬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保險財產損失時的實際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