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部法律將考試作弊視為犯罪?
考試作弊被列為犯罪,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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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遵守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題紙(含答題紙、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紙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溫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