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正常離婚要多久才能離開?

正常離婚要多久才能離開?

1.如果是協商解除婚姻關系,由於離婚冷靜期的存在,領取離婚證至少需要30天。

根據《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如果起訴離婚,離婚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能需要三個月。如果走普通程序,最遲也要半年,離婚案才會審結。

民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必要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原件經審查後退還原告。

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能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財產相同的證明,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4.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

其他材料:

1,婚姻基本情況證明。如自由戀愛、介紹或包辦婚姻、再婚、再婚等證明材料。

2、夫妻關系變化、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提供診斷鑒定;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證明。如已分居,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已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如果雙方家庭曾發生過激烈沖突,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證明。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金額、債務人名稱、地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提供患病或無勞動能力證明,經濟來源。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協議、壹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言和錄音材料。

7.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