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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追訴期的案件如何處理?

壹、已過追訴期的案件如何處理?

1.已過追訴期的案件按以下方式處理:

(1)犯罪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二十年後認為需要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起訴期限沒有限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後果是什麽?

訴訟時效的後果如下:

1,債務人不得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的權利;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因不知道或者知道訴訟時效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可以用於抵償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