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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作環境的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五十四條(勞動安全保護和勞動者健康保護)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資格)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第五十六條(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