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這取決於強迫他人做違背其意願的事情違反了哪條法律。詳情如下:
1,違背婦女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罪;
2.違背公民意誌強行拘禁或者限制公民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3.違背婦女意願強迫其賣淫的,構成強迫賣淫罪;
4、違背公民意誌,強迫公民超負荷體力勞動的,構成強迫勞動罪。
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實施強奸所使用的手段及其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受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相應不同,因此受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也不同:有的表現為絕望和暴力;有的戰戰兢兢地掙紮或乞求,反抗並不明顯;其他人看著前方沒有反抗,等等。因此,單純以被害婦女當時是否反抗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並不成立。
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24小時以上;
2.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障礙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了壹名無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