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美麗的
英國民主屬於君主立憲制,保留了國家元首的地位和國家君主的貴族爵位制度,但只是象征性的。真正的權力掌握在國會上下兩院和首相手中。總理作為政府首腦的象征,擁有實際政治權力,負責組閣。下議院與上議院的關系類似於人民議會與貴族議會的關系:下議院議員與首相壹樣,由公民選舉產生,行使更多的立法職能,有權罷免首相,是有力的制衡;在上議院,相當數量的席位由非選舉產生的代表擔任,重點是行政職能(司法權屬於法院)。英國有著悠久的兩黨制傳統,首相和議員長期由保守黨和工黨(19世紀末以前為托利黨)擔任。
法國的民主是總統制民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擁有最高行政權,不受彈劾。議會(包括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擁有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得益於19年到20世紀的長期反君主制鬥爭,法國的* * *和諧相當徹底,原有的權力集團幾乎全部瓦解,權力制衡體系比較完善,左、中、右政黨都有土壤,是典型的多黨制。反映在政治生活中,就是議會多數黨(或聯盟)產生的民選總統與總理的共同對抗與合作。當然,制衡也降低了政府的效率。
美國的民主與法國大致相同。民選總統掌握實際權力,有權任命政府部長。議會分為兩院,擁有立法權,但有權彈劾總統。聯邦法院負責司法權。與法國人不同,美國沒有總理,但負責國務院事務的國務卿是第二號人物。政黨制度是兩黨制:黨和民主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