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血緣關系斷絕文件,法律能生效嗎?
2.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的社會關系。
中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三代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姑姨、侄子、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親戚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關系。
3.我國現行法律均未對斷絕親屬關系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宣告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
4.親屬關系有兩種: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1)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以血親出生為基礎,不能通過法定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血親出生的壹方死亡而終止。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當然,沒有脫離自然血緣關系的說法。
(2)血親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由法律人為確立。這種擬制血緣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擬制血緣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系自然解除。
5.所以,妳不可能通過“斷書”來斷絕無關聯的親屬關系。只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依法解除親屬關系,另壹種是壹方自然死亡;
6.反之,即使雙方簽訂的相對弱勢的壹方改變主意,作為基本社會道德制度的表現,也不能完全由民法合同來解釋。簡單來說,如果繼子和繼父認定並斷絕父子關系,雙方同時同意,但繼父壹旦改變主意,他仍然要依法履行贍養責任,除非繼子能證明繼父在他的童年未能履行贍養責任,否則他可以申請拒絕贍養。大部分法院只會考慮而不壹定采納庭外調解,但可以肯定的是,父子之間的法律關系壹旦確認就很難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