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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第二次結婚後生了壹個孩子,婚後又生了壹個孩子。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如何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離婚後雙方都有能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任何壹方有沒有結婚生子都無所謂。

在國家法律看來,更好的會優先考慮哪種條件更適合孩子的成長。例如,如果孩子處於哺乳期,法律方會更傾向於女方,即孩子將以母親為原則進行母乳餵養。

然而,對於兩歲以下的孩子來說,雖然他們通常與母親生活在壹起。但如果女方不方便,孩子可以和父親壹起生活。具體來說,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適合與母親壹起生活;

2.對於有撫養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母親,此時父親可以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生活在壹起。

在這些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在孩子不滿兩歲時繼續選擇與父親生活在壹起,並知道這對孩子健康的影響,這是法律允許的。

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可以要求子女與自己壹起生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將優先考慮:

1,壹方因絕育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無其他子女,而另壹方有其他子女;

從上面這位女士的情況來看,因為之前離婚有了壹個兒子,然後結婚又有了壹個兒子,如果這次再次離婚,如果父親沒有其他孩子,那麽這件事可以有優先權。當然,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此時會優先考慮女方。此外,雙方分開後,哪壹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也是主要因素。

壹般來說,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很大,所以很多方面都會綜合考慮,成年人也需要謹慎對待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