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案件的立案標準
1.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不等。
(1)立案標準1案件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予以追究。這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五種情形之壹。
②第二種情況的立案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應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保險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 .單位從事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名義或者利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