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費減半的費用是多少?規則是什麽?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倉儲、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繳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支付654.38+0%,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支付0.5%。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