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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什麽意思?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

所謂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責令在場的無關人員回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受傷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防暴槍等驅離制服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四)強行穿越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僅限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被制止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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