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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主要有四個特點。

1,宅基地集體所有權

2、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

3、農民擁有房屋所有權。

4、宅基地實行會員制和無償化。

當前宅基地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1,大量宅地入市。

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宅基地的租賃、轉讓和交易權利,但事實上,農民宅基地進入市場已經成為壹種普遍趨勢。具體來說,在廣大沿海地區,農民將自己的宅基地建成多層房屋出租,以滿足快速工業化中大量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在大、中、小城市的城鄉結合部,政府征用農民的耕地後,留下了宅基地,農民用它來建造房屋出租。不同類型地區大量宅基地入市的現狀,解決了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產權問題。然而,這種自發進入市場的行為與現有法律直接沖突。

2.住宅基礎免費獲取,壹戶壹宅實施困難。

第壹,無償取得宅基地被認為是政府給予的福利,體現了對制度的信心。但在沿海地區和廣大城鄉結合部地區,隨著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級差收益的大幅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日趨緊張,宅基地無償分配與土地資本化背道而馳。二是城市化地區壹戶壹宅難以管理。隨著宅基地的價值在這些地區變得明顯,農民紛紛充分利用現有宅基地建房,有的突破了原來分配的宅基地面積。第三,在傳統農業地區,宅基地的自由分配不利於耕地的保護,特別是在平原地區,導致耕地大量流失。

3.宅基地的無序擴張不利於城市的健康發展。

由於宅基地使用現狀與法律存在嚴重沖突,政府對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基本處於缺位狀態,規劃和用途管制無法實施。在缺乏政府控制的情況下,農民宅基地的擴建和建設處於無序狀態,甚至蔓延,導致沒有規劃的“城中村”,從而增加了城市的管理成本和未來更新的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