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主體
依法行政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即人民政府。
在我國行政法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為了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於2019年4月20日制定並公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並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區別。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體現,也是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要條件。
行政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活動,必然會對社會產生壹定的影響。行政部門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組織管理時,可能會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這就需要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而且要求行政部門承擔其行為所造成的相應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