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與債權債務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法律的其他規定等。
法律客觀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按照下列情形計算訴訟時效:壹是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還款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未主張債權的,不能計算訴訟時效。二是因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後,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再次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不受中斷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第三,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適用最長時效期間,即自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具體到妳的情況,如果妳有證據證明妳向朋友主張了權利,兩年訴訟時效從妳主張權利之日起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以提起直接起訴。但如果在第壹次主張權利後超過兩年再起訴或要求對方還款,就失去了超過訴訟時效的勝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