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是()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規的母法,是教育的基本法。
基本教育制度:
1、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學制、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
2.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3.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4.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5、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6、國家實行學歷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7.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依法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8.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教育。按照國家規定有接受掃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