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立案:對於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將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等相關證據。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內完成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提交法制機構。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進行審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負責人決定。提前告知:決定處罰的,執法人員將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屬於聽證的案件應當同時通知。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7日後,當事人無異議或者不成立的,法制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字,然後到本部門財務部門收繳罰沒票據,交付執法人員執行:被處罰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本部門法制機構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