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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公安機關可以傳喚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公安機關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

3.公安機關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

4.檢察院法院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受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其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逃逸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且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