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的適用範圍
《傳染病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為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提供便利。
詳情如下:
1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防治傳染病的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鼠類和血吸蟲病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運輸工具及相關場所的鼠、蚊、蠅等病媒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