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的法律規定
簡易程序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的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並申請轉換為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在復雜案件中主動將其轉為普通程序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什麽是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將適用於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為兩種類型:
壹種是普通程序,
第二是簡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而簡易程序是指比通常的第壹審程序更簡單易行的訴訟程序。這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上理解,是指將原本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者將原本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涉及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範圍的劃分。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以“簡易”方式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余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8條進壹步解釋了“三要件”的含義。但是,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區分仍然過於原則,受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明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進入普通程序。
在審判過程中,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將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
文章
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