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行政復議意見書?
法律主觀性: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所和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所和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