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是什麽?
1.中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是什麽?
1,中國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2)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被限制競業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二、競業禁止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競業限制的註意事項有:
1.註意,競業限制的期限壹般不能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無效;
2.註意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進行經濟補償,這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條件;
3.註意,競業限制協議中必須寫明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否則屬於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