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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如何應對偷偷外出?

疫情期間隔離逃生屬於違反相關防疫措施要求,擾亂國家防疫安排的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和樣本采集是壹切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因此,在疫情期間隔離和偷偷溜走是違法的。疫情期間隔離出走行為造成病毒傳播等嚴重後果的,屬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銷售、運輸疫區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物品未經消毒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