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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傾銷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首先,不是所有的傾銷行為都不是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亂、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有獎銷售、商業詆毀。所以低價傾銷原則上屬於不正當競爭。

其次,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了低價傾銷的例外,也就是說,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1,賣生鮮

這類商品主要指農副產品,如蔬菜、水果、水產品、畜肉等。由於該類產品具有保險期限短、易腐、易腐、銷售時間強等特點,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故意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生鮮商品,也構成低價傾銷。

2、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有保質期的商品主要有食品、飲料、營養品、藥品、化妝品等。根據中國產品質量法

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過期銷售此類商品。積壓商品壹般是指因供過於求,被新產品替代而長期滯銷的產品。處理即將過期或積壓的商品,往往是經營者不得不做的降價行為。不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因此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3.季節性降價

季節性商品是指市場需求隨季節變化而發生明顯變化的商品,如服裝、冷飲、電暖爐等。壹旦過了銷售旺季,它的市場需求就很小,很難按原價賣出去。這既不利於企業資金的流動,也不利於資源的利用。如果我們降價銷售,甚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過季商品可以很快銷售出去,可以避免生產經營的困難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4.因清償債務、轉產或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壹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負債累累。為了償還債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是不得已而為之。此外,企業因客觀原因轉產或歇業時,也需要對原有的設備、材料、商品等進行處置。在加工過程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但如果以適用例外為借口,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價銷售,則應認定為低價傾銷。如果妳謊稱轉產、搬家、還債等。,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來排擠競爭對手,屬於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