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穿工作服的員工離職後是否要扣錢。
不能扣錢。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給員工發工資。企業沒有權利和義務向員工銷售商品。假設工作中必須使用工作服,是必要的工作條件,應該由公司免費提供。
法律分析
假設工作中不用工作服,但公司出於精神面貌和企業文化考慮發放,那麽從工作服中獲益的也是公司,公司也應該承擔購買費用。如果扣公司相當於強行推銷工作服,公司不能同時提供有效購物憑證,費用就不明了,違反了經營範圍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壹些特殊行業的工作服價值比較高,比如高檔酒店的壹套工作服往往價值上千。考慮到員工流動性大,壹旦工作服惡意不退,會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在實踐中,壹些公司經常要求員工支付服裝押金。需要註意的是,這與《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是壹回事,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確認。當然,員工離職後,必須能夠按照工作服的要求返還押金,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