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晚了兩年怎麽辦?
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時,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他們超過正常退休年齡而沒有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仍將按照他們達到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的時間支付。確因工作需要推遲退休的,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並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或退休年齡的人員的退休時間從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或退休年齡的當月起計算。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或退休年齡後,如果單位未及時申報,其養老金將從單位正式申報的次月起納入統籌。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