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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於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本法、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五十條:有下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1)對有關侵犯婦女權益的投訴、檢舉、控告,推諉、拖延、壓制不予調查處理的;(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改善婦女就業條件的;(三)在住房分配、晉升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4)以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為由解雇女員工;(5)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批準宅基地違反了男女平等原則,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在招生、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對侵害婦女權益的投訴、控告或者舉報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51條雇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