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職工死亡超過48小時不壹定不是工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其他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但不符合其他工傷認定條件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
職工死亡的認定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但未在48小時內死亡的,不屬於因工死亡。此外,工傷死亡的認定還需要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