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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儒學的影響

二、漢代儒家的刑罰原則

1,與秦朝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強調了禮儀的重要作用和維護禮儀制度的重要性。有壹種曲解法律和擴大儀式的趨勢。秦朝提倡連作制,家庭成員不報案構成連坐,並主張追究家庭成員的包庇責任。為了維護家族和家族的穩定,漢朝對此進行了重大修改,提出“親者先藏”,即血親之間發生了犯罪,家族成員的長輩不報告下等子女的罪行,或者丈夫隱瞞妻子的罪行。相反,祖父母、父母、子女和孫輩隱瞞其罪行,丈夫和妻子隱瞞其罪行而不報案。從穩定封建統治秩序或維護家族的角度出發,提出“親者先藏”,法律規定親屬之間犯罪不能報案。但涉及政治的犯罪,如謀反等危害封建統治階級核心利益的犯罪不在此列。

由此可見,漢代儒家刑法原則的重要標誌是“親親相隱”。

2、討好原則。官員或其親屬犯罪後,中央司法長官可以向皇帝報告,請示給予罪犯壹些優待。秦朝是對法律的突破,刑罰沒有等級之分,法律也不昂貴,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漢朝對這壹原則進行了調整,發生了很大變化。

這些影響了封建後世。唐代的同居源於漢代的親昵,魏晉南北朝的入法、入仕、求贖等八項建議都是清代的繼承和發展。可見,在封建時代,這種特權法除了維護君權至上、維護家族權益和統治階級特權外,還得到了進壹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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