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有哪些法律義務?
鄒某非常生氣,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發生肢體沖突,被執勤民警及時制止。經詢問,違法行為人甄某對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其進行了說服教育,鄒某主動承認錯誤,保證今後遵守規定,並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終,甄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1 8月18日,雲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壹名未佩戴口罩的男子欲進入菜市場,在菜市場門口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攔截。趙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毆打工作人員。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並將涉嫌毆打他人的趙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趙某想進入菜市場時未佩戴口罩。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耐心勸說,但趙某仍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毆打工作人員。最終,趙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例三2022年3月初,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公安機關查獲轄區群眾查某、付某、周某、周某、李某未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佩戴口罩,經勸說教育無效仍拒不佩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分別對上述5人作出行政處罰。凡是在警方提示下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的人員。,且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對其佩戴口罩的勸導,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並將被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疫情防控期間,市民外出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公民在公共場所拒絕佩戴口罩是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警察有權執法。出入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