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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義務教育法》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實施細則》第七章等相關法律法規,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失職、瀆職阻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因失職瀆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無特殊原因未能達到義務教育學校如期辦學要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2、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生退學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學生輟學問題的”,給予行政處分。

3.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第壹款和《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兒童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4、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明確要求,義務教育必須使用經國家和有關部門依法審定的教科書。《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政府部門對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不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學校規劃的;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

未定期檢查校舍安全,並及時修繕改造的;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改變或變相改變公立學校性質。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其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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