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玩笑的法律規定
教唆犯是指采用說服、引誘、教唆、鼓勵、收買、威脅等方法。,傳遞或者強化教唆犯的犯罪故意,使教唆犯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教唆犯構成教唆犯。日常生活中,涉及類似“教唆犯罪”的玩笑,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造成他人犯罪的故意,就不構成刑法上的教唆犯罪。
構成刑法上的教唆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觀上肯定有教唆。
教唆犯主觀上反社會,鼓勵他人犯罪,表現出強烈的主觀惡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會導致他人犯罪,然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實施犯罪。如果不慎的言語或不當的表達無意中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犯罪的不幸發生,則不能認定為教唆犯。
2.客觀上必須存在教唆他人、教唆犯罪行為。
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教唆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教唆犯。
從教唆方法來看,可以是顯性的,也可以是隱性的,包括收買、說服、引誘、威脅、命令、強迫、要求、唆使、挑釁、鼓勵、委托、欺騙、指示、迷信、嘲諷、輕蔑等。,可以是口頭教唆、書面教唆,也可以是手勢、眨眼等肢體語言教唆。如果被教唆的方法使被教唆人喪失了意誌自由或身體能力、意誌能力被完全控制或強制,被教唆人沒有表達自己意誌的自由,成為教唆犯利用的工具,沒有主觀過錯,不再是教唆犯,可以認為被教唆人是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教唆犯成為間接正犯。
3.就客體而言,具體教唆的客體是被教唆的具體犯罪的客體。
要成為教唆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必須構成相對因果關系的* * *犯。
教唆的內容應當具體,不具體的不構成教唆罪。即應當是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或者根據壹般社會觀念推斷特定犯罪行為,而不是教唆他人實施壹般違法行為或者反道德行為。具體教唆不要求面面俱到,比如教唆盜竊、傷害犯罪,不考慮被教唆人實施犯罪的手段、方式、時間、地點,在教唆中給予明確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