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執法標準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註、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2.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3、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準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廣泛關註、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五條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準確和便民利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