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刑法分則中的犯罪
第四、五、六章分別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具體規定包括:
1,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3.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5.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6.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7.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8.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9.第九章瀆職罪;
10,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中國刑法分則體系的特征:
1,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對象相似為標準劃分犯罪。按照相似對象對犯罪進行分類,有利於把握各種犯罪的性質、特點和社會危害,便於司法機關正確定罪量刑;
2、各類犯罪的順序,基本上是按照相似對象的重要程度,從重到輕。在對具體犯罪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也是建立科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
3.各罪具體罪名的安排,壹般是根據各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並適當考慮各罪之間的關系,基本上是從重到輕安排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