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簽發了結案證明?
該依據由執行法院發布。
壹、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結案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2 .裁定終結執行的;
(3)裁定不予執行;
(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得到執行;
(1)對於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收到了本金、利息及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
(2)對於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法律文書認定交付的財產已經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行為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或者禁止其執行的行為已經有效制止並恢復原狀。以上兩種情況是最令人滿意的結案方式。
(三)被執行人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部分義務,其余部分申請執行人放棄的,視為已全部履行。
關於終結裁定的執行;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法定事由),申請執行人的權利雖未實現或未完全實現,但執行程序不得不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沒有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