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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規的錯誤之處在於

農村法規的錯誤之處在於,農村法規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農村經濟關系和農村經濟領域的各種經濟活動。

農業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農業關系,而不是所有的農業關系,更不是農業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農耕關系是指在農耕活動過程中,以農業生產為基礎,通過層層交融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總和。農業法調整的農業關系主要包括農業組織、農民權益保護、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業科技教育和農村社會保障。

廣義的農業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範農業經濟主體行為、規範農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根據《農業法》的規定:狹義的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包括產前、產中、產後與其直接相關的服務。

農村法律法規知識:

1.村民委員會是在農村建立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壹級政府,也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

2.村民自治的方式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選舉是指由多數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問題,必須由村民決定,這是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管理是指村民按照壹定的法律制度參與村務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監督是指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和村幹部的行為進行監督,即村務公開,這是村民自治的可靠保障。

3.村民自治事項主要包括: (壹)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二)直接選舉或者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三)召開村民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四)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審查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五)推選村民小組長;(六)法律規定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七)選舉村民代表,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八)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村務公開等職責、任務、權利和義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