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規的錯誤之處在於
農業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農業關系,而不是所有的農業關系,更不是農業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農耕關系是指在農耕活動過程中,以農業生產為基礎,通過層層交融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總和。農業法調整的農業關系主要包括農業組織、農民權益保護、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業科技教育和農村社會保障。
廣義的農業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範農業經濟主體行為、規範農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根據《農業法》的規定:狹義的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包括產前、產中、產後與其直接相關的服務。
農村法律法規知識:
1.村民委員會是在農村建立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壹級政府,也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
2.村民自治的方式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選舉是指由多數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問題,必須由村民決定,這是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管理是指村民按照壹定的法律制度參與村務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監督是指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和村幹部的行為進行監督,即村務公開,這是村民自治的可靠保障。
3.村民自治事項主要包括: (壹)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二)直接選舉或者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三)召開村民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四)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審查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五)推選村民小組長;(六)法律規定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七)選舉村民代表,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八)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村務公開等職責、任務、權利和義務的情況。